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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稅務登記
信息來源: 發布于:2019-12-16 14:16:24
辦理條件:
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,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,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,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,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
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:
1、舊稅務登記證件原件(正、副本)
2、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或登記證或其它設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
3、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
4、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、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
5、單位地址證明(產權證、租賃協議)原件及其復印件;如為自有房產,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;如為租賃的場所,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,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。
6、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(如為外商投資企業,則提供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,如為外資銀行、外資保險公司等外資金融企業,則提供銀監會或保監會的批文,如涉及國有資產轉讓,則還需提供產權交割單)
7、有關合同、章程、協議書復印件(有限公司提供)
8、加蓋單位公章的變更稅務登記表
9、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、土地、車船情況登記表
辦理時限:自受理起4 個工作日內
辦結告知:稅務登記證件(正、副本)
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,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,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,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,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
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:
1、舊稅務登記證件原件(正、副本)
2、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或登記證或其它設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
3、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
4、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、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
5、單位地址證明(產權證、租賃協議)原件及其復印件;如為自有房產,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;如為租賃的場所,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,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。
6、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(如為外商投資企業,則提供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,如為外資銀行、外資保險公司等外資金融企業,則提供銀監會或保監會的批文,如涉及國有資產轉讓,則還需提供產權交割單)
7、有關合同、章程、協議書復印件(有限公司提供)
8、加蓋單位公章的變更稅務登記表
9、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、土地、車船情況登記表
辦理時限:自受理起4 個工作日內
辦結告知:稅務登記證件(正、副本)